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乳山恩威服装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英美注册资本:50.000000万美元
统一信用代码:91371083680699061C所属地区:山东省
企业地址: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城区青山路北首东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6-01-19
2016-01-19
(2013)乳民初字第159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乳山恩威服装有限公司与绍兴县玉马纺织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5-08-09
2015-08-09
(2015)威民三终字第231号
劳动争议
乳山恩威服装有限公司与马**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5-06-17
2015-06-17
(2014)乳民初字第194号
劳动争议
乳山恩威服装有限公司与马**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12681.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乳市监处罚〔2025〕404号
2025年4月3日,接我局信用监管科线索,根据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企业年度报告,当事人涉嫌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为查明事实,本局于2025年4月7日立案。在调查中,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企业年报情况,在乳山市行政审批局住所登记情况,在国家税务总局乳山市税务局税务报税情况,在乳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了调查,在乳山市商务局对外商投资企业年报情况进行了调查,对当事人登记住所进行了现场检查。 当事人于2008年10月30日设立,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于2021年07月12日、2022年07月11日、2023年07月14日、2024年07月12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2年11月21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并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于2020年7月21日、2021年9月24日、2022年7月25日、2023年7月18日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2025年4月3日,我局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城区青山路北首东侧”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已不在该场所经营。现场拨打当事人联系电话,电话无法接通。另查明,当事人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在税务机关为非正常户注销状态,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未到人社部门缴纳社会保险,在商务机关查询到当事人未提交2022、202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年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乳山市行政审批局出具的当事人企业信息档案1宗,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情况;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上载明的当事人情况截图打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的事实; 3.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乳山市税务局、乳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乳山市商务局出具的协助调查函及拟吊销企业名单复印件各1份,国家税务总局乳山市税务局向我局出具的纳税申报情况证明、乳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我局出具的社会保险参保情况证明、乳山市商务局出具的2022、202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年报情况证明复印件各1份,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乳山市夏村镇政府出具的场所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经相关人(单位)或相关人签名或盖章认可。 通过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开业后已经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该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规定的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开业后连续六个年度以上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等情形,属于《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一)规定的应当列入清理范围的企业,适用于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清理方式。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之规定,建议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之规定,建议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0.00元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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