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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象山区谢姑娘餐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谢玲俐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304MA5P8CQX0H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桂林市象山区文明路18号象山国际公寓1-8、9、10、11、12、1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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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象市监处罚〔2024〕81313号
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象市监处罚〔2024〕81313号 当事人:桂林市象山区谢姑娘餐饮店,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桂林市象山区文明路18号象山国际公寓1-12、13号, 经营者:谢玲俐,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9年12月20日,经营范围:餐饮服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04MA5P8CQX0H。 案由: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经查实,该店在未取得经营项目为“冷食类食品制售”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于2023年10 月24日被我局依法查处,因当事人销售票据为手写单据,没有保留,无法查实销售量及营业额,但通过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举报单显示卖出白切鸡共5单,货值金额捌佰肆拾元整(840元),违法所得共计捌佰肆拾元整(840元)。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材料证明:1.现场笔录;2.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单;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我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及《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履行处罚前告知义务,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据此,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840元(大写捌佰肆拾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没款缴交桂林市桂林银行(开户行:桂林银行民主路支行,户名: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000146799900020),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本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元
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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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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