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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滨县农旺化肥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玉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422MA1BBLGJ3W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绥滨县绥东镇信用社东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1-03
2020-08-04
(2020)黑0422民初4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绥滨县农旺化肥商店与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1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绥滨市监处罚[2024]44号
绥滨县农旺化肥商店成立日期2018年10月31日,有营业执照。2024年6月4日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待销售的“金稗飛莎稗磷有效成分含量:30%,剂型:乳油,净含量250毫升”3瓶均未明码标价。执法人员2024年6月4日制作了询问笔录一份,经询问当事人,当事人称销售的“金稗飛莎稗磷有效成分含量:30%,剂型:乳油,净含量250毫升”因产品刚摆放到货架上两天,还没来得及整理张贴价格标签,所以对销售的“金稗飛莎稗磷有效成分含量:30%,剂型:乳油,净含量250毫升”没有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能提供销售“金稗飛莎稗磷有效成分含量:30%,剂型:乳油,净含量250毫升”的进货台账,由于刚开门营业两天,“金稗飛莎稗磷有效成分含量:30%,剂型:乳油,净含量250毫升”还没出售,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合法公民,具有经营条件。 (二)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店所经营的“金稗飛莎稗磷”未明码标价。 (三)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承认 待销售“金稗飛莎稗磷”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四)执法人员现场拍照的照片二张;证明:该店在货柜摆放的“金稗飛莎稗磷”未明码标价的证据。 (五)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 (六)当事人提供进货记录一份;证明:“金稗飛莎稗磷”进行了采购验收。
罚款0.05万元#
500.00元
绥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