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兰县玉水泉仓买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姜佳蕊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23MA1BW7XD9Q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瑞远南岸16栋9号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依兰市监处罚[2024]10号
依兰县玉水泉仓买店已经销售完此批次过期食品松花鸡腿,由于工作人员查验货物的时候没有注意,工作疏忽,造成销售过期食品松花鸡腿。当事人关晓宇对投诉举报人张泽楠提供的视频佐证,确认无误,并且主动提供了购进票据和销售收款记录,依兰县玉水泉仓买店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该店目前为现金收付,没有电子系统,开不了销售票,都是现金收取或者微信收款,仅有此次的微信收款记录。该店现场和限期提供材料期间,提供了购进票据,购进数量5个,购进每个3.5元,销售价格每个5元,销售金额为25元。不能提供其他销售过期食品凭证,故销售过期食品松花鸡腿数量1个,其违法所得:5元,货值金额为25元,不足5万元。认定依兰县玉水泉仓买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成立。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 ,证明:执法人员检查现场事实。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经营者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个体工商户合法资质。
4、《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个体工商户合法资质。
5、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店经营者为自然人身份。
6、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店授权人为自然人身份。
7、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授权人处理此事的自然权利。
8、购进票据一份,证明:该店销售过期食品的购进记录。
9、收款记录一份,证明:该店销售过期食品的销售凭证。
10、投诉举报书中佐证三份,证明:该店的违法事实。
11、影像资料一份,证明:该店违法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依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依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