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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世民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元)
统一信用代码:31110000358995807N所属地区:北京市
企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19号茶马大厦4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0-20
(2020)京0102民初24308号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北京奥肯律师事务所
何**,逄**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5-28
(2023)京0102民初4167号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北京奥肯律师事务所
紫气东方(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
2023-05-28
(2022)京0102民初37354号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北京奥肯律师事务所
紫气东方(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3
2023-04-02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北京奥肯律师事务所
紫气东方(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4
2023-03-19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北京奥肯律师事务所
紫气东方(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8-29
2023-05-22
(2023)京0102民初4167号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北京奥肯律师事务所与紫气东方(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3-08-29
2023-05-22
(2022)京0102民初37354号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北京奥肯律师事务所与紫气东方(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3-06-21
2023-04-10
(2022)京0102民初29381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于*与北京奥肯律师事务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3-06-21
2023-06-12
(2023)京02民终6877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与人于*与被与人北京奥肯律师事务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3-04-04
2023-03-27
(2023)京02民终3491号
劳动争议
王*与北京奥肯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3-04-04
2022-11-21
(2022)京0102民初18482号
劳动争议
王*与北京奥肯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3-03-31
2022-12-23
(2022)京0102民初20730号
劳动争议
北京奥肯律师事务所与郝**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3-02-10
2022-11-01
(2022)京0102民初24452号
劳动争议
郝**与北京奥肯律师事务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1-12-30
2021-09-17
(2020)京0102民初34308号
劳动争议
北京奥肯律师事务所与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5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21-02-05
2020-10-28
(2020)京0102民初24308号
合同纠纷
北京奥肯律师事务所与何**等与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32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西人社执罚字﹝2025﹞4号
-
本行政机关于2024年10月12日接到朱某某投诉称,该单位未提供其本人自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的劳动合同。本行政机关于2024年10月17日立案。调查过程中,本行政机关通过对该单位进行调查询问、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等相关调查程序。现查明,该单位在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19号茶马大厦4层经营用工期间,存在未将朱某某2020年4月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的行为。本行政机关于2025年2月19日向该单位送达了《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西人社执责字〔2025〕10号),责令该单位自接到本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朱某某2020年4月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但该单位逾期仍未将朱某某2020年4月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未按《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西人社执责字〔2025〕10号)的要求改正。上述事实有《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询问笔录》原件、北京奥肯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电话记录》原件、《工作记录》原件、《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西人社执责字〔2025〕10号)原件等为证。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构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3的规定,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情形,本行政机关决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04-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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