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泳波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泳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32MA6ET1G62N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三都水族自治县黔南州三都县三合街道都柳江社区中山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三市监处字[2023]071423号
经查,2023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三都县三合街道团结路“刘泳波”经营的店进门左手边货物架上查获正在对外销售的超过保质期产品:产品名称:化油器清洗剂,规格:450ml/瓶,生产厂家:增城市峰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年05月03日,销售单价:10元/瓶,保质期:3年,数量:4瓶,货值金额共计40.00元的的情况属实,当事人无异议。
另查明,当事人未能提供其销售产品的进货票据及销售台账,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照相片及录像、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刘泳波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证实。
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未达到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相片4张、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查获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化油器清洗剂产品的情况属实。
2.2023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三都水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三市监强制〔2023〕TS-24号)1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3〕TS-24号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已对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化油器清洗剂产品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3.2023年10月10日,当事人刘泳波授权委托王春华提供《行政处罚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刘泳波全权委托王春华办理此案。
4.2023年10月11日,当事人刘泳波授权委托人王春华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刘泳波的主体资格合法。
4.2023年10月11日,王春华提供其《身份证》和刘泳波复印件共2份,证明刘泳波和王春华的真实身份。
5.2023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王春华作的询问笔录1份,王春华认可销售的化油器清洗剂超过保质期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王春华签字(捺印)确认,王春华对上述证据没有提出异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本案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罚款0.004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0.00元
黔南州三都水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