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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广建佳润木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彦杰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0MA776H013R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南路555号博朗天御一期2号楼1205-办公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4-18
(2024)陕0112民初80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广建佳润木业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2
2023-09-11
(2023)陕0112民初234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广建佳润木业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5-25
2024-05-24
(2024)新0105执91号
其他案由
新疆广建佳润木业有限公司、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税稽罚(2025)62号
增值税及其附加税你单位2020年11月取得巩留禄兴品泓木材加工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发票代码6500201130,发票号码01833696~01833705,金额884,986.75元,税额115,048.25元,价税合计1,000,035.00元。你单位取得上述发票已抵扣税款115,048.25元。。你单位实际从个人处购买货物,以支付手续费方式从巩留禄兴品泓木材加工有限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 第691号修订)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文件〔1993〕财法字第38号发布 财政部令第65号修订)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第一条“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应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115,048.25元。应补缴增值税2020年66,039.41元、2021年49,008.8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条“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之规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020年4,622.76元、2021年3,430.62元。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61550.84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05-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