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SAMUEL NIAN LIU | 注册资本:112091.4416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00071889201XR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银海大道1233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1-10
(2021)桂01民终937号
劳动争议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韦**
南宁市人民法院
2
2021-10-18
(2021)桂0105民初11643号
侵权责任纠纷
凌**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良庆区南州林场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3
2021-03-11
(2020)桂01民终13902号
劳动合同纠纷
马*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宁市人民法院
4
2021-03-11
(2020)桂01民终13902号
劳动合同纠纷
马*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宁市中院
5
2019-04-11
(2019)桂0105民初1314号
租赁合同纠纷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品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7-05-21
申请公示催告
桃江县源丰公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桃江县源丰公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公示催告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16
2016-07-22
(2016)桂0108民初708号
劳动争议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邓**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0881.68元
民事案件
2
2021-12-09
2021-08-23
(2021)桂01民特136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12-09
2021-08-23
(2021)桂01民特137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8-05
2021-04-12
(2020)桂0107民初4769号
执行异议之诉
张**与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0-03-30
2019-11-25
(2019)桂0105执242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品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9-12-31
2017-08-22
(2017)桂0108民初1761号
劳动合同纠纷
卢**、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9-12-31
2017-08-21
(2017)桂0108民初1769号
劳动合同纠纷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梁**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9-12-31
2017-08-21
(2017)桂0108民初1764号
劳动合同纠纷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滕**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9-12-31
2017-08-25
(2017)桂0108民初1782号
劳动合同纠纷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班**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19-12-31
2019-08-16
(2019)桂民申336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环执罚字﹝2026﹞1号
2025年9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对行政相对人开展飞行抽检,我局执法人员同步开展现场检查,行政相对人刨花板生产线在正常生产。经监测,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环科测字(气)〔2025〕第F-191号)表明,行政相对人干燥废气排放口烟气在线监测系统(CMES)颗粒物准确度相对误差为-80%,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表6-2 CEMS准确度评价标准中关于颗粒物准确度考核指标“20mg/m³<排放浓度≤50mg/m³时,相对误差不超过±30%”的要求,比对监测结果不合格。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一)未按技术规范进行维护,未按要求开展定期校验或实际水样比对实验,或者执法监测结果中,比对监测认为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进行判定,行政相对人构成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响应南宁市污染天气蓝色预警关于严控喷漆废气排放的要求,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行政相对人日常使用的1号烤漆房配套的活性炭环保装置内无活性炭。经进一步调查,行政相对人于2024年9月初维护该烤漆房过滤棉时取出了活性炭,在事后未重新装入活性炭,并持续使用该烤漆房进行喷漆作业。其中在2024年10月20日至25日的污染天气蓝色预警期间共使用了6次,喷漆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按净化处理工艺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排放,构成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未保持废气处理装置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4年10月23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在行政相对人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发现在用烤漆房活性炭环保装置内无活性炭问题。(二)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0月24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对行政相对人售后经理、喷漆技师制作的《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行政相对人烤漆房使用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使用原因、主观认知等情况。(三)影像证据:2024年10月23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取证照片5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发现在用烤漆房活性炭环保装置内无活性炭问题;喷漆用品有关成分。(四)书证: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在职证明2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3日、24日,提供人:广西恒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售后经理、喷漆技师。证明: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及有关人员身份。2.授权委托书2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4日,提供人:广西恒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售后经理、喷漆技师。证明:行政相对人授权委托情况。3.烤房使用登记(2024年9-10月)1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3日,提供人:广西恒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售后经理。证明:行政相对人2024年9月-10月烤漆房在使用。4.《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执责改字〔2024〕152号)、送达回证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26日、27日,提供单位: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证明:我局对行政相对人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未保持废气处理装置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环境违法问题责令改正并依法送达相关文书。5.《关于一号烤房的整改报告》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27日,提供人:广西恒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售后经理。证明:行政相对人已重新装入活性炭。6.《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启动南宁市污染天气蓝色预警响应的通知》(南环气预警〔2024〕15号)、《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解除南宁市污染天气蓝色预警响应的通知》(南环气预警〔2024〕16号)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3日,提供单位: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证明:2024年10月23日是南宁市污染天气蓝色预警响应期间。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31700.00元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6-01-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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