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灵川县金山思达新型材料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树友 | 注册资本:192.08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3237188552438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潭下镇金山工业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9-19
(2023)桂0323民再3号
民间借贷纠纷
桂林灵川县金山思达新型材料厂
秦**
灵川县人民法院
2
2022-11-30
桂林灵川县金山思达新型材料厂
范**,李**,秦**,李*
灵川县人民法院
3
2022-11-29
(2022)桂0323民初28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桂林灵川县金山思达新型材料厂
秦**
灵川县人民法院
4
2020-09-17
(2020)桂0323民初2084号
民间借贷纠纷
桂林灵川县金山思达新型材料厂
李*,李**,万*
灵川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9-29
(2023)桂0323民再3号
民间借贷纠纷
桂林灵川县金山思达新型材料厂
秦**
裁判文书
灵川县人民法院
2
2023-08-03
民间借贷纠纷
桂林灵川县金山思达新型材料厂
原审被告秦荣林,李*,万*,李**,范林秀及被告秦荣林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灵川县人民法院
3
2022-10-13
买卖合同纠纷
桂林灵川县金山思达新型材料厂
李*,李**,范**,秦**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灵川县人民法院
4
2018-03-15
民间借贷纠纷
桂林灵川县金山思达新型材料厂
罗*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灵川县人民法院
5
2018-03-15
民间借贷纠纷
桂林灵川县金山思达新型材料厂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灵川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20
2022-04-12
(2021)桂0323执1614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桂林灵川县金山思达新型材料厂、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4-02
2020-10-13
(2020)桂0323民初2084号
民间借贷纠纷
桂林灵川县金山思达新型材料厂与李*、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8-12-29
2018-09-05
(2018)桂03民终2212号
民间借贷纠纷
罗**、桂林灵川县金山思达新型材料厂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8-12-28
2018-12-20
(2018)桂0323执674号
借款合同纠纷
桂林灵川县金山思达新型材料厂、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8-10-26
2017-12-07
(2017)桂0323民初810号
民间借贷纠纷
桂林灵川县金山思达新型材料厂与罗**、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80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18-07-16
2017-08-16
(2017)桂03民辖终93号
民间借贷纠纷
罗**、桂林灵川县金山思达新型材料厂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8-05-28
2018-05-15
(2018)桂0323执1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桂林灵川县金山思达新型材料厂、福建闽岚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8-03-26
2017-10-21
(2017)桂0323民初13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桂林灵川县金山思达新型材料厂与福建闽岚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682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16-11-11
2016-11-11
(2016)桂03民终2097号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桂林灵川县金山思达新型材料厂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16-06-23
2016-06-23
(2016)桂0323民初739号
保险纠纷
桂林灵川县金山思达新型材料厂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灵﹞应急罚﹝2023﹞工贸1号
2023年3月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桂林灵川县金山思达新型材料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四项违法行为: 1、未在车间内具有较大风险的场所和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2、生产车间区域多处隐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 3、主要负责人李树友未参加过安全教育培训,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公司法人代表李树友未履行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桂林灵川县金山思达新型材料厂主要负责人李树友未履行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桂林灵川县金山思达新型材料厂法人代表李树友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1、桂林灵川县金山思达新型材料厂4处下料口均未设置防护装置,缺少警示标识,下料口周围墙体损坏,4处插座板为木质材料,且无警示标志。检查时该公司未在下料口及相关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伍仟元(¥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2、桂林灵川县金山思达新型材料厂在检查时存在:1、现场成品车间门口灭火器失效;2、现场车间私拉电线,用于电车充电桩使用;3、车间内氧气瓶未按规定摆放,缺少防震圈、防倾倒装置、瓶帽;有一个正作业的氧气瓶压力表损坏;4、现场3台超细机组控制柜均未配置绝缘胶垫;5、车间内直梯未按要求设置防护;6、下料车间多处传送装置均未设置防护罩的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伍仟元(¥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灵川县应急管理局
2023-04-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