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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高县青青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武果清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0221346945124G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阳高县古城镇赵家村村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高市监处罚﹝2024﹞1号
经查该公司先后于2023年7月20日、2023年8月9日从保定市环山果脯制作有限公司以每箱300元的价格分两次购进规格为12.5kg/箱成品杏脯共20箱,其中2023年7月20日购进15箱,2023年8月9日购进5箱。利用多功能封口机进行分装,打码生产日期,在产品包装上标注委托关系和他人厂名(山西临猗佳鑫食品有限公司)、厂址(山西省临猗县卓里工贸区卓里村)、生产许可证(SC11714082110925),然后进行销售。2023年7月20日购进15箱其中2箱共分装成458克包装55袋以每袋2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45袋销售给忻州老付蜂蜜店,10袋销售给忻州集采超市),另13箱以每斤16元的价格直接卖给大同市康园市场疆缘干果店。2023年8月9日购进5箱其中4箱被查扣,另1箱用18.8斤杏脯分装200克包装47袋以每袋11元的价格进行销售(27袋销售给忻州老付蜂蜜店,20袋销售给忻州集采超市),剩余的6.2斤被经营者自用。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货单据、进货方资质以及原料杏脯的检验报告、出入库登记、产品销售记录、销售清单复印件等材料。调查认定的事实1:当事人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无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调查认定的事实2:当事人的产品在食品安全抽查检验中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保留了购进该批次杏脯原料时的票据、供货方资质材料,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在事发后积极采取产品召回措施。调查认定的事实3:当事人无委托关系,而在其产品标注委托关系和他人厂名、厂址的、生产许可证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事实。说明:调查期间因该公司的负责日常运营管理人员郭红霞的弟弟患大病(肺癌),需要郭红霞陪护看病、照顾,造成案件调查拖延以及未能及时到达现场、应答询问。
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对当事人阳高县青青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如下:1、当事人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无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在限期内办理了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并提交了整改报告完成了整改,给予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2、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给予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200克/袋阳高杏脯27袋,杏脯原料4箱(25斤/箱);3、当事人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责令改正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200克/袋阳高杏脯27袋,“古城田园”标签95张,458克包装袋45个,小包装袋486个,并处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94元。合并执行:合计罚没1494元,没收200克/袋阳高杏脯27袋,杏脯原料4箱(25斤/箱)。
1000.00元
阳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8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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