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梁书权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33226070599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渠黎镇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上龙大道945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2-08
(2023)桂14民终71号
检验合同纠纷
广西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创新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咨询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01-06
(2022)桂0702民初5212号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陈**
广西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3
2022-12-06
(2022)桂1421民初3731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广西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吴**
扶绥县人民法院
4
2022-08-10
(2022)桂1421民初1747号
检验合同纠纷
广西创新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咨询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
广西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扶绥县人民法院
5
2022-08-09
(2022)桂1421民初1747号
检验合同纠纷
广西创新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咨询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
广西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扶绥县人民法院
6
2022-04-26
(2022)桂08民终709号
合同纠纷
桂平市建筑工程公司
广西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2-01-12
(2021)桂1421民初4011号
委托合同纠纷
广西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赵**
扶绥县人民法院
8
2022-01-05
(2021)桂1421民初402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路**
广西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扶绥县人民法院
9
2021-12-24
(2021)桂0881民初4788号
合同纠纷
广西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桂平市人民医院,桂平市建筑工程公司
桂平市人民法院
10
2021-11-29
(2021)桂1421民初2623号
承揽合同纠纷
广西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记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扶绥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4-01
2022-09-23
(2022)桂1421民初1747号
检验合同纠纷
广西创新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咨询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广西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44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2-06-30
2022-01-19
(2021)桂1421民初402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路**、广西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6-03
2022-03-17
(2022)鄂1303民初700号
合同纠纷
广西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随州博大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3114200.29元
民事案件
4
2022-06-01
2021-12-28
(2021)鄂1303民初670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广西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随州博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2-04-16
2022-01-10
(2021)桂0802民初486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广西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博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776.82元
民事案件
6
2021-12-22
2021-12-01
(2021)桂1421民初2623号
承揽合同纠纷
广西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广西记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市监处罚〔2026〕417号
当事人的注册地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渠黎镇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上龙大道945号,办公经营场所在南宁市江南区那洪大道7号研祥智谷D6-01号(2020年8月购买,面积:501.27平方米,地类用途为工业用地)。
为了方便公司员工工作,2020年12月31日,当事人与广西南宁浙富电梯有限公司签订电梯采购及安装合同(采购合同编号:FJHD2020-NN1228A;安装合同编号:FJHD2020-NN1228B),采购并安装了一部“恒大富士”品牌的无机房乘客电梯,型号:FHNP60;安装使用地址在南宁市江南区那洪大道7号研祥智谷D6-01号。该部电梯是从2021年03月03日开始安装调试,于2021年4月30日出具《电梯安装自检报告》,电梯开始运行。该电梯在保修期内由广西南宁浙富电梯有限公司进行维保,免费维修保养服务期限为12个月,时限按电梯安装竣工日期2021年4月30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免费维修保养期满后维保公司提供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编号:ZFWB2022063001A,维保期限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当事人没有与广西南宁浙富电梯有限公司续签维保合同。至案发,该部电梯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函单及附件等材料一份共7页,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委托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及图片一份共8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电梯、电梯使用登记及电梯运行情况。
4.《询问笔录》三份共12页,证明该部电梯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的时间、检验情况等;
5.当事人提供的电梯采购及安装合同、票据,证明该部电梯采购及安装时间、地点。
6.场地购买合同,证明行为发生地及房屋性质。
7.由电梯销售及安装公司提供的材料证明涉案电梯销售、安装、运行、维保的情况。
8.当事人提供的电梯检验申请表及电梯停止使用照片等材料,证明该部电梯已停止使用及当事人提交检验申请等整改措施。
9.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行政处罚情况,显示“暂无行政处罚”
罚款35000元
35000.00元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