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关镇德隆鑫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淑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20321MA728XJQ9U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城关镇昌宁苑社区云川路6号附1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昌烟处﹝2025﹞第9号
2025年02月0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依法对位于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城关镇云川路北街什字西北角的“城关镇德隆鑫超市”进行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履行告知义务后经现场负责人李淑兰同意后,在其经营场所进门左侧靠墙的货架上查获涉案卷烟:中华(双中支)等共计5个品种8条卷烟。以上卷烟无水湿、霉变、挤压等现象。该店铺负责人为李淑兰,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620321101427),被依法查获的上述卷烟条包装上的激光喷码无损毁,与该店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不一致,且李淑兰提供不出上述卷烟所在店铺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的任何合法有效的证明,故该店铺负责人李淑兰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据此,经局领导批准同意,我局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号:永昌烟存通〔2025〕第013号。本局在后续调查中查明:被处罚人李淑兰负责经营的位于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城关镇云川路北街什字西北角的“城关镇德隆鑫超市”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620321101427),被依法查获的上述卷烟条包装上的激光喷码无损毁,与该店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不一致。经我局调查,上述涉案卷烟全部为李淑兰从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店铺中购进,卷烟存放在店内销售,截止2025年02月07日被我局先行登记保存时尚未销售出去,且所涉卷烟为真品卷烟。经我局调查,因被处罚人李淑兰没有证据证明所购卷烟的价格,故其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本案涉案卷烟价格应以零售指导价进行认定:中华(双中支)3条,600.00元/条;中华(软)2条,700.00元/条;中华(硬)1条,450.00元/条;苏烟(软金砂)1条,450.00元/条;中华(金中支)1条,1000.00元/条;共计5个品种8条卷烟,被处罚人李淑兰违法进货总额认定为5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被处罚人李淑兰停止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现本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被处罚人李淑兰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的中华(双中支)等共计5个品种8条卷烟进货总额5100.00元10%的罚款计510.00元
510.00元
永昌县烟草专卖局
2025-02-14
2
永昌烟处﹝2023﹞第33号
2023年07月18日10时57分,永昌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城关镇云川路北街什字西北角“城关镇德隆鑫超市”依法进行检查。当事人李淑兰的丈夫孙新在场,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后,在该店进门左侧货物中间的一个手提袋内发现卷烟编码与其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不符的2个品种7条卷烟,该卷烟无破损、挤压、水湿、霉变等现象。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上述卷烟的证明,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被处罚人李淑兰将她于2023年07月10日从永昌县城关镇的几个商店购买的2个品种7条卷烟存放在她负责经营位于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城关镇云川路北街什字西北角“城关镇德隆鑫超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620321101427)内用于销售,截止我局先行登记保存时尚未销售出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罚决定:处以被处罚人李淑兰进货总额640.00元的7%的罚款,计罚款金额44.80元。。
44.80元
永昌县烟草专卖局
2023-07-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