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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亨必达化学合成物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法院公告 1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姜磊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21040980652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武清区黄花店镇瑞达道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4-02-09
申请公示催告
天津市亨必达化学合成物有限公司
天津市亨必达化学合成物有限公司
公示催告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7-30
2014-03-31
(2014)蚌山民催字第05号
天津市亨必达化学合成物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10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14-03-31
2014-03-31
(2014)蚌山民催字第05号
申请公示催告
天津市亨必达化学合成物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10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武)应急罚﹝2026﹞危-08号
醇库内(甲醇、乙醇,爆炸危险区)“模块盒”为非防爆设备;醇库西北角(爆炸危险区)摄像头为非防爆设备。2.易制毒库中剧毒品库内(爆炸危险:区)电子红外线报警仪、摄像头为非防爆设备;易制毒库中剧毒品库外(爆炸危险区)“电子布控锁”为非防爆设备。3.第五车间外西南侧(爆炸危险区)摄像头为非防爆设备,配套的配电箱开孔无防爆功能;第五车间西南房间内(爆炸危险区)粉碎间电机为非防爆设备;第五车间外东北侧(爆炸危险区)空调机为非防爆设备。4.未在第五车间反应釜(5HCFF26,涉及甲醇)二层实体平台区域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
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45000.00元
武清区应急管理局
2026-04-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