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市黔叁壹夺夺粉火锅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杨军 | 注册资本:3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481MAD1GDE111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右所镇小西社区银巢龙景苑4幢103、104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澄处罚〔2025〕275号
截止2025年 9月 15日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止,在当事人的厨房加工间内发现食品原料“滑肉腌制料”1袋(已开封使用过),生产日期:2024 年7月 17日,保质期 12个月,“嫩牛肉腌制料”1袋(已开封使用过),生产日期 2023年 10月 31日,保质期 12个月 。已超过保质期。上食品调料主要用于腌制牛肉和猪肉提供给顾客煮火锅食用,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原料过期时未使用过的证明材料,当事人2023年10月16日至2025年3月24日前为合伙经营,2025年3月24日法人变更后由当事人自己经营,过期的“嫩牛肉腌制料”和“滑肉腌制料”是当事人合伙经营期间时购进的,购进渠道是微信小程序“黔叁壹”平台,现在由于平台更换为“大食云仓”,之前的购进记录及购进价格无法查看,无法查证进货数量及价格,当事人提供了上级供货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相关材料。上述食品原料当事人未单独销售,作为调料使用,加工好的肉制品未做销售记录,无法认定违法所得。
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肉制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滑肉腌制料”和“嫩牛肉腌制料”,(详见(澄市监物清〔2025〕号,S091501)。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整),上缴国库。
2000.00元
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