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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福喜注册资本:836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268099064M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郑州高新开发区西四环66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03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陈**
河南悦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10-13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石**
河南悦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10-13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李**
河南悦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5-10-13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王**
河南悦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5-01-15
(2024)豫0191民初30418号
合同纠纷
秦**
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6
2025-01-15
(2024)豫0191民初30411号
合同纠纷
秦**
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7
2025-01-07
(2024)豫民终622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李*
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8
2024-12-10
(2024)豫民终622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李*
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9
2024-11-14
(2024)豫0191民初24180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冯**
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10
2024-10-17
(2024)豫0191民初19653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杨**
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9-28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陈**
张金中;河南悦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永强;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法林
开庭传票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8-27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王**
张**
开庭传票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8-27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石**
张**
开庭传票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5-08-27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李**
张**
开庭传票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5-06-11
(2024)豫0191民初2417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李**
张金中;周法林;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6
2025-06-11
(2024)豫0191民初24181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石**
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金中;周法林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7
2025-06-11
(2024)豫0191民初2418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王**
张金中;周法林;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8
2025-06-11
(2024)豫0191民初2417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陈**
张金中;周法林;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9
2025-04-24
(2024)豫0191民初24181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石**
周法林;张金中;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10
2025-04-24
(2024)豫0191民初2417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陈**
张金中;周法林;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0-01
2019-08-28
(2019)豫0191民初16609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王*;郑州市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4-02-18
2023-04-28
(2023)豫0191民初4496号
委托合同纠纷
秦**与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7-19
2022-06-24
(2022)豫民终377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黑龙江国瑞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2-07-19
2022-06-24
(2022)豫民终447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黑龙江国瑞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赵**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2-06-14
2022-05-27
(2022)豫民申1560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安**、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梧桐办事处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2-03-04
2021-03-25
(2021)豫0103民初89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路支行、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618701.78元
民事案件
7
2022-02-28
2022-02-23
(2021)豫0103执8418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路支行、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2-01-27
2021-11-26
(2021)豫0802执1870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2-01-02
2021-07-27
(2021)豫执复47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秦**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1-12-03
2021-11-25
(2021)豫0103执6529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路支行、杨**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高新城综罚决字﹝2025﹞第041006号
郑州高新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于2025年7月10日,对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机动车停车位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明,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位于郑州高新区梧桐街南、西四环东的基正盛世港湾郭庄(城中村)改造项目中,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机动车停车位,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郑州高新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于2025年7月10日,对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机动车停车位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明,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位于郑州高新区梧桐街南、西四环东的基正盛世港湾郭庄(城中村)改造项目中,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机动车停车位,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因项目存在配建车位不足问题,且无法补建缺失停车位,导致9号楼192户业主未按期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参照《郑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中关于《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结合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行为属于严重等次的违法行为 。依据《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未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配套设施建设的,责令限期补建,在限定期限内仍未补建或者无法补建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以应建配套设施工程造价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要求你单位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综上,本机关对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叁佰伍拾贰万陆仟陆佰陆拾壹元伍角贰分。
13526661.52元
郑州高新区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6-01-05
2
高新城综罚决字﹝2025﹞第041002号
2025年6月6日,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综合执法局对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建设案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该公司在郑州高新区梧桐街南、西四环东基正盛世港湾郭庄(城中村)改造项目中,擅自在2#、3#、5#楼三栋住宅楼底层加建两层商业裙房(3373.79㎡)、在12#楼东增加商铺一处(122.55㎡)、在17#楼西增加临时用房一处(103㎡)、在40#楼西桥头增加超市一处(82㎡)。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2025年6月6日,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综合执法局对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建设案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该公司在郑州高新区梧桐街南、西四环东基正盛世港湾郭庄(城中村)改造项目中,擅自在2#、3#、5#楼三栋住宅楼底层加建两层商业裙房(3373.79㎡)、在12#楼东增加商铺一处(122.55㎡)、在17#楼西增加临时用房一处(103㎡)、在40#楼西桥头增加超市一处(82㎡)。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鉴于你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总建筑面积3681.34㎡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187924.58㎡的1.96%,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结合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行为属于轻微等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限期改正,处工程造价5%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贰拾万陆仟贰佰捌拾壹圆贰角。
206281.20元
郑州高新区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5-07-2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0-10-20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