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县温世棠口腔诊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温世棠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821MA7B0D2AXY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平南县平南街道平安路28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贵卫医罚〔2023〕19号
平南县温世棠口腔诊所未将使用后废弃的一次性使用镊子、一次性使用口镜、一次性使用探针、棉签、棉球、口罩等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容器。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诊所未将使用后废弃的一次性使用镊子、一次性使用口镜、一次性使用探针、棉签、棉球、口罩等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容器。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2.对温世棠的询问笔录;3.平南县温世棠口腔诊所的《营业执照》、温世棠口腔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温世棠的身份证照片;4.现场拍摄的照片。
你诊所未将使用后废弃的一次性使用镊子、一次性使用口镜、一次性使用探针、棉签、棉球、口罩等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容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容器内”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的规定。参照同类案件处理情况,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决定对你作出1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500.00元
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06-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