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连宜生鲜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夏冬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FWJA08R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蕲春县彭思镇彭思街道(原百家福超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3〕36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从蕲春县漕河镇七里桥购进辣椒面2.5kg,进价40元/kg,售价64元/kg,至《检验报告》送达时,该批辣椒面已全部售完(含买样送检),总计货值金额160元,当事人未提供税收等合理证明材料,故违法所得60元。
当事人销售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品物质“罗丹明 B”的辣椒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货值金额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0元。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