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侯记水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侯登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04MA7J6YJG41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永庆村象牙田2-5号南边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虞市监处罚〔2024〕6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当事人绍兴市上虞区侯记水果店销售不合格柿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但鉴于当事人系三小行业经营户,经营规模较小,故应适用《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予以处罚。且当事人在得知检验结果后,积极整改,主动在店门口张贴召回公告,未收到不良情况反馈,故应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0元;二、罚款3000元;以上二项合计3020元,上缴国库。
3000.00元
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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