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金植口腔门诊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宇琦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0234003205XF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东昌街377号嘉业紫荆小区11号楼30号网点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10
(2025)吉0202民初4440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吕**
吉林市金植口腔门诊部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综药处罚〔2025〕04042号
当事人2021年10月4日,其从吉林市康博齿科器材中心购进1瓶氧化锌(生产厂家:辽宁康宁药业有限公司;规格:300g;购进单价20.00元;执行标准:HG/T2890;有效期到2024年9月13日),2023年2月29日,为便于操作使用,由该店员工满悦经手分装,从大包装里倒入小包装瓶,并未注意到小包装瓶外包装标示已过期。
当事人提交《质检总局关于工业用三乙醇胺等118种化学品不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公告》表明当事人使用氧化锌是化学品。所提供的辽宁康中药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氧化锌检验结果报告单》检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HG/2890-2011,经调取该标准表明,当事人使用的为氧化锌为化学试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其目的是:”第一款第一项“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经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境内医疗器械注册基本信息,“氧化锌丁香酚水门汀”(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73634275)主要组成成分:该产品由粉剂和液剂组成,粉剂成分为氧化锌95%,醋酸锌5%;液剂成分为丁香酚96%、松香4%。预期用途用于牙科暂时修复和牙本质厚度≥1mm时的窝洞垫底。本案中该牙科诊所使用化学试剂氧化锌,将其与“齿科氧化锌丁香水门汀”液剂合用,主要用于粘结安抚作用,显然符合医疗器械定义中“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中的治疗作用。综上所述,当事人以化学试剂氧化锌替代齿科第三类医疗器械。
“玻璃离子修复材料”(REF:60606585;LOT:2003000448;EXP:2023-02)。当事人称,因操作时不慎将原包装瓶掉落摔裂,更换包装瓶后,未注意到更换瓶体外包装标示已过期。涉案医疗器械随货同行单无法提供。上述调查都是当事人自己口述,无法提供证据支撑。无法证明其真实性。
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当事人使用未依法注册、过期医疗器械、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涉案物品“玻璃离子修复材料”1盒、“氧化锌丁香酚水门汀”1瓶、“氧化锌”1瓶;3.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