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博众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白武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41MA5U4M689G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秀山县乌杨街道园区路21号F4栋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秀山市监处罚〔2024〕403号
2024年9月1日,当事人生产了50包(规格100g/包,共计5kg)广式月饼(香辣牛肉味月饼,生产日期:2024年9月1日),均采用同款包装,该包装的标签信息包含配料:小麦粉、玉米淀粉、冬瓜蓉、白砂糖、葡萄糖、麦芽糖浆、果葡糖浆、食用植物油、饮用水、鲜鸡蛋、食品添加剂(碳酸钾、碳酸钠、丙酸钙、脱氢乙酸钠、柠檬酸、-胡萝卜素、食用香精)。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和《博众食品生产投料记录表》显示,该批次广式月饼(香辣牛肉味月饼,生产日期:2024年9月1日)的实际配料情况为:食品馅料(辣椒粉、牛肉末丁、白砂糖、麦芽糖浆、蘑菇丁、冬瓜蓉、食用植物油、食用盐)、小麦粉、白砂糖、食用植物油、菠萝、柠檬果、复配酸度调节剂食用枧水(碳酸钠、碳酸钾、水)、丙酸钙、脱氢乙酸钠、柠檬酸。当事人生产的广式月饼(香辣牛肉味月饼,生产日期:2024年9月1日)的食品标签未按实际配料情况进行标注,含有虚假内容。2024年9月8日,当事人生产了42包(规格100g/包,共计4.2kg)广式月饼(草莓味月饼,生产日期:2024年9月8日),均采用同款包装,该包装的标签信息包含配料:小麦粉、玉米淀粉、冬瓜蓉、白砂糖、葡萄糖、麦芽糖浆、果葡糖浆、食用植物油、饮用水、鲜鸡蛋、食品添加剂(碳酸钾、碳酸钠、丙酸钙、脱氢乙酸钠、柠檬酸、-胡萝卜素、食用香精)。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和《博众食品生产投料记录表》显示,该批次广式月饼(草莓味月饼,生产日期:2024年9月8日)的实际配料情况为:食品馅料【冬瓜蓉、麦芽糖、白砂糖、葡萄糖、食用淀粉、大豆油、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食用香精、天然色素、天然胭脂虫红、草莓油香精)】、小麦粉、白砂糖、食用植物油、复配酸度调节剂食用枧水(碳酸钠、碳酸钾、水)、丙酸钙、脱氢乙酸钠、柠檬酸。当事人生产的广式月饼(草莓味月饼,生产日期:2024年9月8日)的食品标签未按实际配料情况进行标注,含有虚假内容。2024年9月9日,根据《2024年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安排,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重庆市秀山县乌杨街道园区路21号F4栋号的重庆博众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食品监督抽样,抽样食品为广式月饼(草莓味月饼,生产日期:2024年9月8日),上述样品依法送至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进行检验。2024年10月15日,北城市场监管所收到由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广式月饼(草莓味月饼,生产日期:2024年9月8日)的检验报告(NO:A24SZ04418),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贮存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构成了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胭脂红的广式月饼(草莓味月饼)的行为,构成了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8元;2、罚款48000元。当事人生产的广式月饼的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行为,构成了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因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涉案广式月饼(草莓味月饼,生产日期:2024年9月8日)已经计入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所得,不再重复没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出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11.2元;2、罚款4000元。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39.2元;3、
52000.00元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