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县国农优鲜生活超市二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永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243MA601MU47G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彭水县滨江路21号附6号、附7号(自主承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11-27
(2019)渝0243民初5135号
劳动争议
彭水县国农优鲜生活超市二店
张**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彭水市监处罚〔2024〕98号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当事人经营的;二青条(辣椒);是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日向;重庆富培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采购,共采购了9.5,采购总价为48元。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资质,提供了采购票据和相关进货台账,未提供产品相关检测检验报告。; ; 当事人经营的;二青条(辣椒);于2023年12月2日共购进9.5,2023年12月6日抽检之前当事人以7.96元的价格已对外销售6.5,抽检时仅剩余3,被抽样人员以7.96元的价格购买了2.786用于抽样,取得销售收入22.2元,剩余的0.214也以7.96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完。; ; 综上,认定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货值金额为75.62元(9.5 ;7.96元)。当事人共取得销售收入75.62元(9.5 ;7.96元),即违法所得75.62元。
对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它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行政处罚如下:; ; 1.没收违法所得75.62元;; ; 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