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农垦闫家岗宏大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瑞彬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02MA1C7ARN57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闫家岗农场安居绿园三期1号楼10号商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道里市监处罚〔2025〕30号
未进行价格公示,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哈尔滨农垦闫家岗宏大超市向投诉人徐女士销售超过保质期的碧螺春茶叶,违法所得2.4元。在经营场所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货值26元。
哈尔滨农垦闫家岗宏大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并不存在主观故意。发现问题后,积极落实整改,并配合行政机关调查。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黑市监规〔2023〕1号)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试行)》的通知》(黑市监规〔2023〕2号)中《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食品安全)》序号14“减轻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包容市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试行)的通知》((哈市监规〔2022〕4号))中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中序号21“个体工商户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属于初次被现实施违法行为;2.货值金额不超过1000元;3.未造成食品全事故等危害后果”。对哈尔滨农垦闫家岗宏大超市处以减轻处罚。
5000.00元
-
2025-0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