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敏 | 注册资本:76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24MADJ6TLL5K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凤凰西路251号时代广场C区A04、A06、B01、C01、E01、E02、E03、E04、E05、E06、E07、E0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玛)建罚字(2024)第13-1号
经查实:新疆金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玛纳斯县华瑞时代广场1号楼实施金都酒店宴会厅装修项目,施工单位为新疆豪娅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施工范围为玛纳斯县华瑞时代广场1号楼(C区金都酒店1层大厅及门头、2层、3层、4层)约6500㎡,合同总价款290万元。2024年7月27日,新疆金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新疆豪娅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场施工,于2024年7月31日造成危害后果。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证据清单:1.金都餐饮与豪娅建设签订金都酒店宴会厅装修施工合同1份;2.调查笔录金都餐饮经理白亮星3份、杜维将2份、豪娅建设王正齐1份、程小将1份。
对新疆金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即伍万捌仟元整(2900000元×2%=58000元)。
58000.00元
玛纳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1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