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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吉达楼宇自控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崔玲玲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53338657151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东环路吉林省正茂生产资料交易市场第23幢0单元133号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4﹞267号
经执法人员调查公主岭市怀德镇城中央二期小区的电梯由长春市吉达楼宇自控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维保,双方签订维保合同,该单位有电梯维保资质,具体维保工作由该单位电梯维保人员潘力、王维负责。该单位两名维保人员在维保公主岭市怀德镇城中央二期小区4号楼4单元电梯及1号楼3单元(共计2部电梯)维保过程中未进行底坑内部垃圾及渗水清理存在填写维保记录填写成底坑环境清洁、无渗水、照明正常,现场情况与维保记录情况不符,两部电梯现场底坑内经执法人员拍照取证发现存在大量垃圾及渗水,调取监控发现两位维保人员未对上述两部电梯底坑进行清理(监控显示电梯维保期间,电梯全程未在2楼及以上停留,因清理底坑电梯必须停留在2楼及以上,故判定两位维保人员未对电梯底坑进行清理。)因该公司是该小区安装电梯厂家,安装后两年内免费维保,所以无违法所得。
长春市吉达楼宇自控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18100元。
18100.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5
2
四市监处罚〔2024〕135号
经查,当事人持《营业执照》、《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经营,当事人对四平乾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电梯进行维保工作并与之签订了维保合同。当事人维保记录显示2024年2月27日对四平乾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11号楼1单元、2单元、3单元、12号楼1单元、2单元、3单元、4单元、13号楼1单元共8部使用电梯进行维保工作,维保人员签名为丁志文、阮胜维。通过查看四平乾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电梯使用监控录像发现,当事人在2024年2月27日未对四平乾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述8部使用电梯进行维保工作。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电梯维护保养规则》 TSG-T5002-2017第五条第(二)项:“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按照本规则和维保方案实施电梯维保,维保期间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
2024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四平乾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电梯进行检查,通过查阅维保记录发现该物业公司使用电梯的维保单位为长春市吉达楼宇自控工程有限公司,该维保公司在维保记录显示最后一次维保该物业公司11号楼1单元、2单元、3单元、12号楼1单元、2单元、3单元、4单元、13号楼1单元使用电梯维保时间为2024年2月27日。通过查看四平乾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电梯监控录像发现该维保公司在2024年2月27日未对物业公司上述8部使用电梯进行维保工作。上述行为违反了《电梯维护保养规则》 TSG T5002-2017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第二章第七节第160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31000元。
31000.00元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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