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习水县小周豆制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之开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30MAC6AP6U0N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东皇街道大陆村田湾组1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习市监处罚[2025]160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豆制品生产现场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信息情况; 证据三: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从事豆制品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及生产经营情况的事实; 证据四:现场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生产现场情况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据的《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并已申请办理《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的事实; 证据六:通过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没有违法记录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或相关人员、执法人员签名(捺印)确认。 本局于2025年6月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习市监罚告〔202〕160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当事人在未办理《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豆腐干的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案发生后,当事人全力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且未对社会造成不良后果,参照《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罚款0.5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元
遵义市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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