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薛同学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梦莎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MADAE4AE55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圃田泽路与美秀路交叉口尚景华园23号楼A1-0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郑东市监处罚〔2026〕29号
2026年2月4日,我单位接到郑州市中牟县烟草专卖局的《郑州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称刘梦莎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2026年3月2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
现查明,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卷烟共计47条,擅自对外销售。具体如下表:
品 牌 单价(元) 数量(条) 销售数量 合计(元)
1 好猫(细支长乐) 160 3 480
2 红旗渠(芒果) 70 4 280
3 苏烟(五星红杉树) 220 1 220
4 黄鹤楼(软蓝) 190 2 380
5 贵烟(萃) 180 2 360
6 南京(炫赫门) 180 2 360
7 黄鹤楼(天下名楼) 160 1 160
8 南京(十二钗薄荷) 220 1 220
9 黄金叶(爱尚) 160 1 160
10 利群(新版) 150 1 150
11 芙蓉王(硬) 250 1 250
12 利群(软蓝) 180 1 180
13 黄金叶(小目标) 140 2 280
14 贵烟(跨越) 230 2 460
15 黄金叶(炫尚) 200 2 400
16 黄金叶(乐途硬) 200 1 200
17 黄金叶(乐途) 140 2 280
18 牡丹(软) 140 4 560
19 中华(软) 700 2 1400
20 云烟 (软珍品) 230 3 690
21 黄金叶(红南阳) 160 2 320
22 黄金叶(商鼎) 200 1 200
23 七匹狼(纯境) 160 1 160
24 兰州(细支珍品) 180 1 180
25 南京(十二钗烤烟) 280 1 280
26 钻石(软荷花) 400 1 400
27 玉溪(软) 230 1 230
28 云烟(细支云龙) 150 1 150
合计 47 9390
当事人被查获之时,未提供有效的经营票据和帐册,对当事人从事上述销售卷烟的起始时间、来源和数量、违法所得等无法查清。根据《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办公室文件》(豫烟办(2021)1号),河南省2021年在销卷烟雪茄烟零售指导价格目录及《河南省烟草专卖局计划处》卷烟价格认定书,案值(市值)总额为9390元。
违法经营总额的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能够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其销售或者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无法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一)查获的卷烟、雪茄烟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的事实;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无证销售烟草情况等事实;
3、郑州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牟烟移 (2025)第75号),证明案件来源于移送的事实;
4、陈述书,证明当事人对调查认定的事实予以认可的事实;
5、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委托人是经合法授权代为行使权利的。
上述证据当事人已签字或盖章确认,对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 。
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卷烟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构成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10.18.1:“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60日以内;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29%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贰仟肆佰元整(2400.00元)
2400.00元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