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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青山区守意汽车修理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梁守意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7MA4KPXRL27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青山区武东中路37-附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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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市监处罚〔2026〕19号
经查,经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武汉市青山区守意汽车修理厂所经营的“美孚机油”不符合埃克森美孚产品正品特征,侵犯了“美孚”注册商标专用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经营的“美孚机油”侵犯了“美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被侵权的46瓶“美孚”系列产品机油(即:23瓶Mobil美孚1号0W-40(净含量:1升);4瓶Mobil美孚1号0W-40(净含量:4升);8瓶Mobil美孚1号0W-20(净含量:1升);5瓶Mobil美孚速霸2000 5W-40(净含量:1升);3瓶Mobil美孚速霸2000 5W-30(净含量:4升);3瓶Mobil美孚路宝GX 80W-90(净含量:4升)); 2、罚款人民币4670元,上缴国库。
4670.00元
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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