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昆明市呈贡区雨敏辰食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曹敏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14MA6PX19C9K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昆明市呈贡区洛龙街道办事处洛龙村30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呈处罚〔2024〕291号
当事人昆明市呈贡区雨敏辰食品店内经营的上述超过保质期限的5个品种食品,是当事人于2023年12月份的时候从呈贡区洛龙街道洛龙村,呈贡果苏食品店进购的。其中:1袋“咚咚手撕豆皮”购进价:2.8元/袋,销售价:5元/袋;2袋(卖给投诉人1袋)“小幺筋?干吃脆辣片(调味面制品)”购进价:2.2元/袋,销售价:4元/袋,获取利润:1.8元;4袋“永健?泡椒鲜笋(山椒味)”购进价:2.4元/袋,销售价:4元/袋;3袋“咚咚蛋定?鹌鹑蛋”购进价:2.7元/袋,销售价:4.5/袋;1袋“双南?普洱双南绿茶”购进价:17元/袋,销售价:22元/袋。上述5个超过保质期限品种食品的购进数量均为10袋。除去投诉人购买的1袋超过保质期限“小幺筋?干吃脆辣片(调味面制品)”及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扣押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外,其余的已全部在有效期内销售完毕,投诉人没有到该店内进行退货退款。执法人员已告知投诉人对该店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在开展经营活动中没有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对此行为我局责令当事人在2024年7月27日前改正,事人已按照责改要求办理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当事人在进购货物时,未能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资质证明及产品合格证或其他检验合格证明、进购票据。上述5个品种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货值金额:64.5元,违法所得:1.8元,上述金额以当事人陈述为准。
当事人昆明市呈贡区雨敏辰食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处罚;当事人未履行进销查验、索证索票的责任和义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经营活动,并作如下处罚: 1.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 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5个品种食品; 3. 没收违法所得1.8元; 4.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0元; 以上3、4项合计1001.8元上缴国库。
1000.00元
呈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1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呈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1-07-1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呈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