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爱杞枣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叶丹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1100MA3X9L7Y1L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漯河市西城区阴阳赵乡尹庄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15
(2025)沪73民终98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河南爱杞枣食品有限公司
康师傅饮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上海市知识产权人民法院
2
2025-11-13
(2025)沪73民终98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河南爱杞枣食品有限公司
康师傅饮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漯河市远东食品有限公司,河南玄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3
2025-06-15
(2024)沪0105民初2819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康师傅饮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河南玄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爱杞枣食品有限公司,漯河市远东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4
2025-04-22
(2024)沪0105民初2819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康师傅饮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河南玄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爱杞枣食品有限公司,漯河市远东食品有限公司,上海禹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5
2025-02-25
(2024)沪0105民初2819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康师傅饮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上海禹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河南玄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漯河市远东食品有限公司,河南爱杞枣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6
2023-12-14
不正当竞争纠纷
河南爱杞枣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佳润食品有限公司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7
2023-06-21
(2023)豫1104知民初360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河南爱杞枣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佳润食品有限公司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8
2022-06-10
(2022)豫11知民初4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爱杞枣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2-04-12
(2022)豫11知民初4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爱杞枣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2-04-08
(2022)豫01知民初543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爱杞枣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7-21
(2024)沪0105民初2819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河南爱杞枣食品有限公司
漯河市远东食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2
2025-03-04
不正当竞争纠纷
康师傅饮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漯河市远东食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3
2021-09-26
(2021)豫16知民初555号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达利园乳业有限公司,福建达利园乳业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裁判文书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1-07-01
(2021)豫16知民初555号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达利园乳业有限公司,福建达利园乳业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等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漯市监处罚﹝2026﹞11号
经查实,当事人应经销商客户需求,2025年1月11日计划生产200箱“阿萨姆黄桃罐头”,因生产过程损耗,于2025年1月12日共生产189箱(规格:308ml/罐,24罐/箱)售予客户,每罐售价2.2元,货值共计9979.2元,每罐盈利0.05元,违法所得226.8元。在我局立案调查前,当事人已将该产品召回57箱。当事人所生产的“阿萨姆黄桃罐头”属于固、液两相产品,罐体标签标注执行标准为GB/T 13516,即为推荐性国家标准GB/T 13516-2023《桃罐头质量通则》,在该执行标准的5.2.1 项目明确规定了净含量和固形物含量的要求。按照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4.1.5.6项“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时,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的规定,应当在标签中标注固形物含量,但当事人未在该产品标签标注固形物含量。
1、没收“阿萨姆黄桃罐头”57箱; 2、没收违法所得226.8元; 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4
2
西消行罚决字﹝2024﹞第0014号
2024 年10 月15 日,大队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对“双随机、一公开”抽中单位河南爱杞枣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漯河市西城区阴阳赵乡尹庄村)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厨房内北侧油烟机电线线路未进行穿管保护。当即下发了编号为西消限字〔2024〕第0028 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单位于2024 年10 月17 日前改正,我大队于2024年10月18日复查时,发现该场所厨房内北侧油烟机电线线路仍未进行穿管保护,未在期限内整改完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给予河南爱杞 枣食品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使用该场所厨房内西侧电表箱的行政处罚
0.00元
漯河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4-10-29
3
漯市监西处字﹝2024﹞第007号
2024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抽检平台上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你公司生产的“芦荟西米露罐头(酸奶口味)”的检验报告【No:A24SR00713】,检验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汁)实测值0.0910g/kg,根据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为不得使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3月12日对你公司生产不合格罐头立案调查,并于当天送达了检验报告,你公司未提出异议。 经调查:你公司生产的“芦荟西米露罐头(酸奶口味)”为了延长保质期,添加了不得使用的添加剂山梨酸钾,共生产50件发往重庆市永川区经销商雷某,产品货值900元,生产价格每箱17元销售价格每箱18元,共获利5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罐头; 2、没收违法所得五十元; 3、罚款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12000.00元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城区分局(漯河市市场监管西城区执法大队)
2024-06-06
4
漯市监西处字﹝2023﹞第025号
2023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在抽检平台上接南雄市市场监管局对河南爱杞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核桃乳植物蛋白饮料”抽检不合格报告(报告编号:NO:NX23014369),蛋白质标准≥0.55,实测值0.42单项判定不合格,于当日给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测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经查,2023年8月29日,河南爱杞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核桃乳植物蛋白饮料”150件,每箱成本14元,货值2100元。2023年9月12日,河南爱杞枣食品有限公司以每箱16元的价格销售到江西赣州市信丰县玉丰综合批发部,江西赣州市信丰县玉丰综合批发部又把饮料销售到广东南雄市安全镇高速路口鹅王大饭店,共获利300元。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饮料;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3、罚款人民币5700元。
5700.00元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城区分局(漯河市市场监管西城区执法大队)
2024-0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