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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仙力面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冯建新注册资本:16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782706624130Q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辉县市孟庄产业集聚区6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12-04
2018-08-20
(2018)豫0782执1375号
追偿权纠纷
新乡市仙力食品有限公司、辉县市共钢铸造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8-11-26
2018-09-10
(2018)豫0782民初459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冯**、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辉市监处罚﹝2026﹞164号
2025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防蝇、防鼠、防虫设施不完善、车间内设施、设备未定期维护及记录不完善的问题,要求该公司立即改正,并根据检查情况制作了《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张贴于生产场所醒目位置。2026年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该公司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已完善到位,车间内设施、设备已定期维护及记录已完善,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将2025年10月24日张贴的《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2026年1月26日日常监督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辉市监孟责改〔2026〕16号)。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部分成品与原料未分开存放的问题,要求该公司立即改正,并根据检查情况重新制作了《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张贴于生产场所醒目位置。2026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又一次对该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该公司部分成品与原料已分开存放,检查发现该公司仍未将2026年1月26日张贴的《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2026年4月27日日常监督检查。经初步审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保持至下次监督检查。有条件的可以通过电子屏幕等信息化方式向消费者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的规定,2026年5月6日,经我局审批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6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就该公司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情况对其法定代表人冯建新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2025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制作了《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张贴于该公司生产场所醒目位置,并告知该公司应将张贴的《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2026年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将2025年10月24日张贴的《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2026年1月26日日常监督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辉市监孟责改〔2026〕16号)。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重新制作了《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张贴于该公司生产场所醒目位置,再次告知该公司应将张贴的《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2026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又一次对该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仍未将2026年1月26日张贴的《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2026年4月27日日常监督检查。该公司在我局执法人员两次告知应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情况下,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仍未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建新承认上述事实,表示愿意接受处罚。2026年5月13日,该公司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截止目前,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尚未发现造成不良后果。 本案于2026年5月6日开始调查,至2026年5月22日调查终结,本案自审查批准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本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
10000.00元
辉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8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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