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汇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崆峒区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剑雪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802MA72HK0C7W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泾河大道296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崆)市监罚(2023)183号
平凉市汇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崆峒区分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电费,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一、责令改正价格违法行为;二、处以违法所得21538.01一倍的罚款,即人民币21538.01元。
21538.01元
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0
2
(崆)市监罚字【2023】183号
2023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平凉市汇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崆峒区分公司一般工商业终端用户电费收取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从2021年7月开始至2023年3月该公司对其管理的定北大厦写字楼租户以每度电0.88元的标准收取电费。2018年至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连续四年提出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自2018年4月起分批实施了一系列降价措施,并要求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2020年5月、2021年8月,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收费政策规范转供电主体收费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0]34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0]347号)文件中
对工商业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应按照以下标准执行(2)“终端用户采用预购电卡表(或网格表)的,按该转供电主体上月实际向电网购电平均价格(计算公式同下)为标准,计算终端用户预购电量。终端用户预购电量=终端用户预购电费/转供电主体上月实际购电平均价格。转供电主体不得强制限定最低或最高购电金额(电量)。转供电主体对上述终端用户,除总表和分表之间的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加收其他任何费用。终端用户损耗费用=终端用户每月缴纳电费总额(预购电费)?×损耗率,损耗费用应在每月电费结算或预购电时单独计列。损耗率根据转供电主体实际运行情况确定,每月动态调整,最高不得超过10%”;《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发改价[2021]508号)的文件中指出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工商业用户,基准电价可选择以下一种方式确定:“方式1:按非电网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购电对应电压等级的目录峰谷电价平段电价确定,预付费用户推荐采用此方式。合理线损最大上浮幅度为10%”。和《甘肃省清理整顿转供电环节收费公告》,要求有序规范转供电主体收费方式,切实清理非电网直供电不合理收费,有效降低工商业企业和居民用电成本。我局执法人员按“1、当月购电平均价格= (当月供电公司实收商铺总电费(税价合计金额)/当月供电公司的商铺对应总电量)+[(当月供电公司实收商铺总电费(税价合计金
额)/ 当月供电公司的商铺对应总电量)×10%](注:线损已计算在内,10%为合理线损最大上浮度);
2、多收电费金额=(0.88元/度-当月购电平均价格)×按0.88元/度收取的电量”的方式计算。我局根据平凉市汇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崆峒区分公司《电费清单》计算出,2021年7月至2023年3月当月购电平均价格分别为:0.74元、0.68元、0.65元、0.64元、0.65元、0.71元、0.74元、0.76元、0.78元、0.74元、0.68元、0.65元、0.65元、0.66元、0.69元、0.76元、0.72元、0.74元、0.75元、0.77元、0.9元,当事人向商户收取电费时按0.88元/度收取,计算出多收取电费共计21538.01元,(附:平凉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崆峒区分公司多收取电费清单)。当事人不按政府定价收取电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责令整改价格违法行为;2、处以违法所得21538.01元一倍的罚款即人民币21538.01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贰项,
21538.01元
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