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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都区小纪镇客多苏昊超市加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许友桂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21012MA1N7NX19E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江都区小纪镇中兴路90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25
(2025)苏1012民初2814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陈**
汤**,江都区小纪镇客多苏昊超市加盟店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扬江市监处罚〔2025〕00233号
2025年4月29日,我局收到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人称在苏昊生活超市(小纪店)购买的散称香叶使用四舍五入计算金额,当事人存在加价销售商品行为。 2025年4月29日上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江都区小纪镇苏昊超市加盟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散称食品货架上发现了两袋“献诚散称香叶”在售。其中有一袋净重0.056kg,单价96元/kg,金额5.4元,通过净重乘以单价计算价格应为5.376元,商品条码2103761005401;另一袋净重0.052kg,单价,96元/kg,金额5元,通过净重乘以单价计算价格应为4.992元,商品条码2103761005005。两袋的包装日期均为2025年04月18日,保质日期2026年04月18日。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批准,本局于2025年5月8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日用小商品、鲜肉、蔬菜、水果、服装、日用针织品、家用电器、洗化用品、食品、百货零售等销售。上述散装香叶为当事人自行散装称重计价并对外销售,当事提供的销售汇总报表显示2025年2月1日至4月29日间共销售“献诚散称香叶”2.31kg,销售金额是221.4元。 因当事人对于每袋“献诚散称香叶”价格向上取整多收的钱数过小,且无法提供每袋“献诚散称香叶”的标价信息和销售记录,其自述上述“献诚散称香叶”在标价之外共加价1元售出,因此违法所得为1元。截止检查当日,除投诉举报人外,未有其他消费者与当事人因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而产生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本案中当事人对“献诚散称香叶”使用四舍五入计算金额,在标价之外额外获利很少,同时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态度诚恳,综合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后果及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的规定,参照《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建议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元;2、罚款300元,罚没款合计301元。
罚款金额300元;没收违法所得1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00.00元
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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