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豪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4555154425K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杭海路238号A-2104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12
(2025)浙0102破47号
申请破产清算
虞**
杭州亚历蒂斯进出口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
2025-11-27
(2025)粤0103民初200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德比德贸易有限公司
杭州亚历蒂斯进出口有限公司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3
2025-11-11
(2025)浙0102破申42号
申请破产清算
虞**
杭州亚历蒂斯进出口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4
2025-07-15
(2025)浙0102民初6069号
劳动争议
杭州亚历蒂斯进出口有限公司
叶*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5
2025-07-09
(2025)浙0102民初6066号
劳动争议
杭州亚历蒂斯进出口有限公司
邹**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6
2025-05-28
(2025)浙0102民初5071号
劳动争议
杭州亚历蒂斯进出口有限公司
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7
2025-03-19
(2024)浙0102民初27787号
劳动争议
杭州亚历蒂斯进出口有限公司
赵**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8
2025-03-19
(2024)浙0102民初27781号
劳动争议
杭州亚历蒂斯进出口有限公司
刘**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9
2025-03-19
(2024)浙0102民初28041号
劳动争议
朱**
杭州亚历蒂斯进出口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10
2025-02-11
(2024)浙0102民初20589号
劳动合同纠纷
范*
杭州亚历蒂斯进出口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9-15
(2025)粤0103民初200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德比德贸易有限公司
杭州亚历蒂斯进出口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
2022-04-10
(2020)沪0107民初655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尅荻味(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杭州亚历蒂斯进出口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7-12
2022-03-31
(2020)沪0107民初655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尅荻味(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阿里巴巴俪人购(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73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12-11
2019-09-18
(2019)浙0104行初61号
工商行政管理(工商)
杭州亚历蒂斯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3
2020-05-07
2020-04-03
(2019)浙01行终1154号
杭州亚历蒂斯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二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上市监处罚﹝2023﹞760号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1年10月8日委托上海利莱日化有限公司生产名称为“KGEG指缘油”的普通化妆品20000盒(生产批次20211008),2021年10月22日对该款“KGEG指缘油”进行了备案,备案编号为浙G妆网备字2021506997,当事人以1.5元/盒的价格购进该批产品后,主要在抖音和天猫平台网店直播销售其他产品时作为赠品赠送,另当事人于2022年9月5日在拼多多该网店上架该产品进行销售。经查,该款化妆品“KGEG指缘油”于2023年9月15日被备案部门取消备案,产品不得继续上市销售。取消备案前当事人作为赠品赠送19690盒“KGEG指缘油”,在拼多多网店未出售;取消备案后当事人仅通过拼多多该网店以12.9元/盒的价格销售2盒涉案产品,销售额为25.8元,有销售记录为证。当事人库存的308盒上述产品,按照销售价计算,库存的这批商品价值合计为3973.2元,故可查实的违法经营额共计为3999元,违法所得为25.8元,未售出的308盒库存产品当事人已于2023年10月25日作退回厂家处理。当事人于2023年10月7日将上述商品链接从该网店中撤除,商品下架。<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上市销售、经营未备案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销售未经备案化妆品;2、没收违法所得25.80元;3、罚款10000元。                               <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上市销售、经营未备案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销售未经备案化妆品;2、没收违法所得25.80元;3、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9-15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