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保利林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愉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100MA0HC71F66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太原市晋源区西寨南街28号商业2号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07
买卖合同纠纷
泰森日盛集团有限公司
太原保利林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2
2025-12-23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太原保利林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任**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3
2025-1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西石内成光装饰有限公司
太原保利林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4
2025-11-18
买卖合同纠纷
泰森日盛集团有限公司
太原保利林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5
2025-08-07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太原保利林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6
2025-06-0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富鼎建设有限公司
太原保利林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7
2025-02-12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中迅达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太原保利林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8
2025-01-1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北京天宇振宏科技有限公司
太原保利林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9
2025-01-07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中迅达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太原保利林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10
2024-09-19
买卖合同纠纷
泰森日盛集团有限公司
太原保利林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1-26
2022-12-07
(2022)晋0110民初2488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高某、太组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5-07-23
2024-07-16
(2024)晋0110执1357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薛**、太原保利林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13098.00元
执行案件
3
2021-07-26
2021-02-03
(2021)晋0110民初3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与太原保利林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12-31
2020-11-03
(2020)晋01民终5127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太原保利林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郭*、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并自然资罚字﹝2023﹞第0064号
无证建设两处门房,门房1建筑面积为36.66㎡,门房2建筑面积为14.02㎡。造成原因:原审批南门有两处门房,现未建设,北侧门房变换位置。
对该项目两处门房的无证违法建设行为,按照违法建设面积门房一36.66平方米、门房二14.02平方米,合计50.68平方米,处以工程造价1700元/平方米的10%的罚款,计8615.6元(捌仟陆佰壹拾伍圆陆角)。
8615.60元
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11-09
2
并晋源市监商广处罚﹝2023﹞24号
经查,一、微信公众号“太原保利西湖68號”由当事人认证并运营,该公众号不定期发布保利西湖林语的相关配套、服务、楼盘宣传及工程进度。2023年1月1日10时该公众号发布一篇推文,内容含有“西湖央企现铺,投资有保障,无疑是相对稳健的投资产品。在这里你可以开家奶茶店、咖啡店、甜品店,即买即收益,投资小,风险小,助你轻松致富”;2023年1月9日10时11分该公众号发布一篇题为“5大维度,商铺投资‘钱’力重磅解析”的推文,内容中含有“运筹帷幄铺铺为盈,西湖旺铺必然成为财富远见者的明智之选”、“加之晋阳湖带来的丰盈客流,将为商铺供给源源不断的黄金流量,因此铺铺金贵,剩余席位就是剩余财位”。二、2023年3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售楼中心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售楼大厅入口右侧立有1个蓝底色展示灯箱,标题为“保利西湖林语•缤湖里,晋阳湖学府临街现铺即买即收益”,内容含有“晋阳湖人气现铺,即买即收益”,且“收益”二字突出显示;售楼大厅服务台右侧堆放有蓝色、红色2种宣传彩页,其中蓝色宣传页标题为“晋阳湖临街现铺领袖财富主场,建面约25-205㎡滨湖现铺即买即收益”,内容含有“稀缺现铺即买即收益、人气现铺稳定客流、多元业态撬动财富、资产保值投资首选、晋阳湖C位坐享红利”,并附有前述微信公众号二维码。另一红色宣传页标题为“总价85万起抢滨湖现铺,即买即收益”,内容含有“晋阳湖稀缺现铺,即买即收益”、“自带5000户高质客群”、“汇聚超3000+师生客群”、“前景无限利好”等内容。经现场清点,红蓝色宣传页各9包未拆,每包约2000份,零散堆放已拆包宣传页约2000份。经比对一般市场价格及当事人提供材料,认定微信公众号2篇推文的广告费用为700元,1个展示灯箱9000元,蓝红2种宣传页分别为3680元、4600元,合计上述广告费用为17980元。上述微信公众号推文及售楼大厅蓝底色展示灯箱、蓝色红色2种宣传彩页均为当事人开发的西湖林语商铺作商业广告活动,当事人通过自媒体、宣传页、展示灯箱为媒介,向不特定人群介绍其商铺及服务,其广告内容明示或者暗示保本保收益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规定的情形,属于违法发布广告。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身份证明2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相关人员身份。2.现场笔录1份,证明涉案事实。3.当事人微信公众号推文书式固定内容14页,证明涉案事实。4.现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售楼大厅展示灯箱及宣传页的涉案情况。5.现场发现的蓝色、红色宣传彩页实物2份,证明涉案事实。6.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及费用清单1份,证明涉案广告费用。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及销售许可证15份,证明涉案楼盘项目情况。
罚款3.596万元;
35960.00元
太原市晋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