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乐铃厨卫专卖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金照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83MA4BDEXK7R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枣阳市南城光武大道2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6〕37号
经查明,当事人系从事灶具、厨房用具批发兼零售,瓶装液化气零售的个体工商户。涉案家用燃气灶具系通过电话联系生产单位(佛山市顺德区佳乐厨电器厂)的经营者张三秀,从生产单位直接采购,生产单位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上佳市大围路1号同德2栋201;注册商标:蓝鸟;规格型号:JZY-D15;生产日期及批号:2025年07月30日;采购数量为30台,采购单价40元每台。采购涉案灶具时,当事人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涉案产品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并留存了供货者出具的送货单。
另查明,涉案蓝鸟牌JZY-D15型家用燃气灶具抽检不合格的项目系使用说明书中缺少厂址、联系事项及执行标准,但经执法人员核查,该产品在商品外包装上,印制有上述内容。该批次灶具以65元每台的价格已售出29台(其中1台销售给抽检单位作为抽样样品),仅剩1台作为备样样品封存在当事人店中并未销售。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追溯商品流向,由当事人通过在店门口张贴召回公告的形式对商品进行召回,截至案件调查终结,该批次家用燃气灶具召回数量为零。
2025年12月24日,根据《案件移送函》(枣市监案移[2025]42号,我局组织的本次抽检的产品中,另含有当事人销售给枣阳市职业液化气站规格型号:JZY-A、生产日期及批号:2025年04月26日的Heoteltai?JZY-A型家用燃气灶具经抽样检验,“热符合/安装使用说明”的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25年12月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该灶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ST-B250922251-06-01),告知其销售给枣阳市职工液化气站的该灶具经抽检不合格的相关事实,当事人未对抽样过程、检验结果等提出异议,陈述其不申请复检,在规定期限内也未申请复检。
亦经查,该批次Heoteltai?JZY-A型家用燃气灶具系当事人从生产单位(佛山市索德菲电器有限公司)采购,采购数量为10台,采购单价123元/台。采购涉案灶具时,当事人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涉案产品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并留存了供货者出具的送货单。当事人以145元每台的价格将该灶具销售给枣阳市职工液化气站5台,另零售5台。因当事人及枣阳市职工液化气站均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追溯商品流向,由当事人通过在店门口张贴召回公告的形式对商品进行召回,截至案件调查终结,该批次家用燃气灶具召回数量为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2008年11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第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当事人销售该批次经抽检不合格的蓝鸟牌JZY-D15型家用燃气灶具的货值金额为1950元,违法所得为725元;当事人销售该批次经抽检不合格的Heoteltai?JZY-A型家用燃气灶具的货值金额为1450元,违法所得为198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本局研究,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145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98元。
合计罚没款:1648元。
1450.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