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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硕盾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彦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12670866137J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二环西路220号云南软件园B座6楼608-60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昆税二稽罚﹝2024﹞53号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决定对你公司处予2019年2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应扣未扣、应收未收个人所得税税款29344.43元50%的罚款,计14672.29元。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3年第4号)第五类“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违法行为适用条件“配合检查、调查,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予2020年偷税造成少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18408.65元50%的罚款,计9204.33元。综上,以上两项罚款合计23876.62元。
23876.62元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06-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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