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夏邑县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1426MA9KE5MW33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桑固乡5G电商园南一排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商税三稽罚﹝2025﹞15号
其他违法。
(一)你单位对取得的已证实虚开发票涉嫌知情,但仍申报抵扣,属虚假纳税申报,且造成少缴纳税款156525.59(154975.83+1549.7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定性为偷税。 (二)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检查,已于2025年3月28日(税务检查后)主动补缴增值税154975.8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49.76元、教育费附加4649.28元、地方教育附加3099.52,以上税费合计164274.39元。有效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参照《河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序号:三、违反纳税申报和税收征管规定的行为;违法行为:15.偷税(纳税人);裁量阶次:一般;适用条件:有偷税违法行为,在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主动全额补缴应缴税款的;具体标准:对其处罚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偷税违法行为可从轻处罚,决定处少缴税款156525.59元50%的罚款78262.80元。 你单位2023年偷税156525.59元,同期应纳税款为243594.2元(87068.61+156525.59=242954.28),偷税占比为64.26%(156525.59÷242954.28=64.43%),如你单位未在我局依法送达追缴通知限期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8262.80元
国家税务总局商丘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09-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