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平区延福门美食城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邹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702MA2XYE2FXN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延福门码头内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延市监处罚〔2026〕0126027号
经查明:
2026年8月21日、9月1日,南平市延平区农业农村局移送《南平市延平区农业农村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延农移〔2026〕11号)、《南平市延平区农业农村局案件线索补充材料移送函》给本局,根据上述函件所附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延农(屠宰)罚〔2026〕52号)及当事人的相关证据材料,认定艾志勇未取得定点屠宰资格,在南平市延平区横排路后谷村西800米处擅自从事牛屠宰活动,屠宰后的牛肉产品未经检验检疫即对外销售。艾志勇通过其配偶蔡淑红将上述未经检验检疫的部分牛肉销售给当事人,共计40笔,交易所涉及的牛肉均未经检验检疫。
2026年8月26日,本局依职权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提取了当事人经营者与蔡淑红的相关交易记录,发现:2026年2月至2026年7月期间,当事人向蔡淑红采购由艾志勇屠宰的牛肉,采购方式为前一日通过微信向蔡淑红(微信号:HONG718091006,微信名“蔡淑红”,微信备注名"码头牛肉")下单,次日由艾志勇安排工人将牛肉配送至当事人经营场所,由当事人员工负责验收后签收单据并入库,共计采购40次,具体情况如下:
1.其中39笔交易,当事人经营者提供收款收据,采购金额共计11347元。货款采用按月结算,转账金额向下取整,共计转账给蔡淑红11050元。
2.剩余1笔交易,为2026年7月31日当事人通过微信采购牛肉,金额为190元,尚未开具转账单据,当事人经营者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而南平市延平区农业农村局及供货商蔡淑红向本局提供证据中包含该笔交易。
当事人采购上述牛肉时未索取、查验《动物检疫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现三方证据(当事人提供的交易证据、南平市延平区农业农村局移送给本局的证据及供货商蔡淑红提供给本局的证据及陈述)相一致,故本局认定当事人购进涉案未经检验检疫牛肉总计40笔,采购金额11240元。
当事人系餐饮服务经营者,当事人将上述未经检验检疫的牛肉制成避风塘手撕牛肉(78元/份)、青椒炒牛肉(69元/份)、水煮牛肉(78元/份)、黑椒炒牛肉(68元/份)、水煮牛肉大肠(78元/份)、香菜拌牛肉(68元/份)、红烧牛腩(142元/份)、酸辣牛筋(68元/份)、牛蹄煲(88元/份)、糟菜酸辣牛筋(68元/份)等菜品后用于销售。因当事人2026年8月3日开始向其他经营户购买牛肉,故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经营者现场提取了2026年2月1日至8月2日的所有使用上述未经检验检疫的牛肉所制作菜品的《菜品销售统计》,显示:共计销售374份,销售额29643.80元。另查明,当事人仅在美团、淘宝闪购平台经营网络餐饮,经执法人员通过经营者淘宝闪购、美团平台后台查验,2026年2月1日至2026年8月2日期间,牛肉制作菜品线上订单为0,未通过外卖渠道销售。
后续当事人已整改,采购牛肉时有索取《动物检疫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当事人采购未经检验检疫牛肉并制成菜品用于销售的货值金额为29643.8元,违法所得29643.8元。
另查明,当事人未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食品经营许可证》、《动物检疫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
-元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