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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魅力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5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崔清正注册资本:5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0427775191316L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新建路(日月桥市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5-27
2019-05-07
(2019)晋0427民初366号
合同纠纷
赵**与壶关县魅力商贸有限公司、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壶市监处罚﹝2025﹞8号
经查,上述塑料购物袋是壶关县魅力商贸有限公司从桐城市厚忠塑业有限公司购进的,2018年1月10日购进470mm×(300+70)mm×0.025mm6kg的塑料袋2000个,单价0.2元;2021年5月16日购进580mm×(380+75)mm×0.025mm7kg的塑料袋3800个,单价0.3元。2014年11月25日经山东三方联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塑料购物袋厚度及偏差项目不符合GB/T21661-2008标准,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不能提供产品进货合格证明文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表示认可检验结果真实有效并放弃复检。截止2025年1月7日,580mm×(380+75)mm×0.025mm7kg的塑料购物袋销售了2150个,470mm×(300+70)mm×0.025mm6kg的塑料购物袋销售了250个,现场查扣580mm×(380+75)mm×0.025mm7kg的塑料购物袋1650个,470mm×(300+70)mm×0.025mm6kg的塑料购物袋1750个。为方便顾客,该塑料购物袋销售价格和进货价格是一样的,货值1540元,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处理通知单》(编号:壶关(2024)001号、002号),证明案件线索来源;2、当事人《营业执照》、负责人崔清正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3、《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F/20241022167、SF/20241022168)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抽样单编号:A-13、A-14)各一份证明对当事人上述两种型号规格塑料袋抽检不合格的事实和抽检相关情况;4、当事人出具的《委托授权书》原件1份,李玲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有权代表当事人接受我局的调查及询问;5、现场笔录1份、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和查封扣押情况;6.询问笔录1份,包装袋购销合同复印件2份、塑料袋购物小票2张,证明当事人所售塑料购物袋的来源、进货的时间、数量、进货价格、销售价格等情况。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购物塑料袋的行为;2、没收不合格580mm×(380+75)mm×0.025mm7kg塑料袋1650个,不合格470mm×(300+70)mm×0.025mm6kg塑料袋1750个;3、罚款3000元。
3000.00元
壶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07
2
壶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2号
2024年1月8日,我大队对位于壶关县日月桥市场的壶关县魅力商贸有限公司进行复查时,楼梯间未设置应急照明灯和应急疏散指示标志;部分烟感探测器损坏;报警器无法正常启动;部分防火门损坏;管道井电线外露;管道井未封堵;部分喷淋损坏
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5000.00元
长治市壶关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01-29
3
(壶)应急罚﹝2023﹞008号
2023年5月16日,壶关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壶关县魅力商贸有限公司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负一层水泵房内水箱(有限空间)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该企业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壶关县应急管理局
2023-07-03
4
壶消行罚决字﹝2023﹞第0005号
2023年5月29日,我大队对位于壶关县日月桥市场的壶关县魅力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20000.00元
长治市壶关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3-06-05
5
壶市监处﹝2023﹞8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2日从长治市城区燕子婚庆用品批发店购进喜庆纸杯(制造商:宁晋岑美纸制品有限公司,规格:245ml,生产日期:20230215,保质期:三年,执行标准:GB/T27590-2011)80包。购进价4元/包,销售价为5元/包,至本局现场检查时,已销售30包,扣押50包。货值金额为400元,违法所得为30元。上述纸杯杯身全部印刷,杯口距杯身15mm处印有油墨,且外包装箱与内包装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号不一致:外包装箱合格证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号为:(冀)XK16-205-00083,内包装上标注为:(冀)XK6-205-00083。GB/T27590-2011《纸杯》标准中规定杯口距杯身15mm(不含15mm)内不应印刷,标注的该执行标准GB/T27590-2011已被2023年2月1日起实施的GB/T27590-2022执行标准代替,GB/T27590-2022《纸杯》标准中也有杯口距杯身15mm(不含15mm)内不应印刷的规定。当事人在进货时索要了上游供货商营业执照、购货票据,查验了产品合格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长治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崔清正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平林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GB/T27590-2022《纸杯》标准、GB/T27590-2011《纸杯》标准各一份和纸杯照片二张、证明当事人正在销售的纸杯不符合GB/T27590-2022《纸杯》标准中感官指标5.1.2中杯口距杯身15mm(不含15mm)内不应印刷的规定的事实;证据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物品清单一份,证明扣押的纸杯及其数量;证据五:长治市城区燕子婚庆用品批发店开具的销货清单复印件、商品卡片帐查询单、验收商品查询单和商品销售查询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纸杯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的事实;证据六:从前台销售系统中扫码导出的纸杯商品名称及销售码,证明纸杯的商品名称与验收商品查询单和商品销售查询单中的商品名称一致;证据七:纸杯外包装箱合格证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证据八:《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涉案纸杯的来源、进货销售情况和五八八超市是当事人的别称。以上证据均经过出证人的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我局于2023年4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壶市监龙罚告〔2023〕4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罚款0.0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400.00元
壶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