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冠奇纸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戈明华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4MAD2U4MFX2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经济开发区邓家湾村、华西路以南、人民大道以东亿扬工业园6#厂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川市监处罚〔2026〕165号
本局认为,《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单位规模、产品类别、风险等级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明确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违法行为,依据《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依据《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