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内蒙古勤浓农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俊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105MA0MYY7188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巴彦镇河西路巴彦村村委会西侧1000米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20
(2024)内0102知民初28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五常市大米协会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小张粮油批发店,内蒙古勤浓农业有限公司,新城区学志粮油经销部,沈阳天顺祥米业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呼市监处罚〔2025〕02020号
当事人成立于2016年9月27日,是勤浓农贸批发市场的市场开办者。当事人在2019年9月27日至2022年12月30日期间对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检验,2023年1月1日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未配备食用农产品检验室、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也未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检验。 无证据证明当事人通过该违法行为产生违法所得。
当事人未配备检验室、检验设备、检验人员,未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规定,构成未配备检验室、检验设备、检验人员,未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二款“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96000.00元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9
2
赛城(垃圾分类)城罚决字【2025】第007号
内蒙古勤浓农业有限公司在勤浓农贸市场垃圾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
罚款贰仟元整
2000.00元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5-10-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