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县浩婷生活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维孝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30222MACAJYDY5Y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县官亭镇官西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民和市监处罚〔2025〕62号
2025年10月17日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及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打假人员在民和县官亭镇街道街检查时,民和县浩婷生活超市正在开门营业,执法人员在该店查处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5号电池57粒,并依法对上述南孚电池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制作并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东民和市监强制[2025] 号)。 2025年10月17日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打假人员鉴定并出具出具鉴定证明书,判定该批南孚电池外包装盒 颜色与正品包装盒存在差异;电池体上生产日期数字与正品电池存在差异;该电池零售(批发)格低于正品电池零售(出厂价);电池体上的字体、清晰度与正品存在差异;电池底部聚能环红圈与正品存在差异;判定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南孚电池), 2025年10月18日给当事人送达了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书。2025年10月23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已调查终结。经查, 2025年10月14日一辆黑色的大轿车上以每粒1.5元的价格购进南孚5号1盒(60粒)计:90元,至案发时,尚未销售,案值90元,无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办案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权南孚电池,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5号电池57粒;
二、罚款1000元。
1000.00元
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