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江津区欧克食品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祖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16MA61BC2K8U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福润路802号附1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江津市监处罚〔2023〕1122号
经查:经查:经查:2023年11月24日,本局在对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福润路802号附19号的江津区欧克食品超市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门市内的货架上摆放有正在销售的底料4包,该4包底料均为塑料袋包装,包装袋上无任何标签标识。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2023年11月24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才去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法扣押了上述食品。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依据,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依据,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依据,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没收扣押的火锅底料4包;三、没收违法所得260元;四、责令停止经营食品15日,进行整顿。当事人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持续时间超过三个月,违法情节严重。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 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前款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和该办法第五条第四项:; 实施下列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四)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实施下列管理措施:(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三)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四)不予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规定的管理措施。列入期限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照本
-元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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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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