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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新鹏水果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静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06MA2J50BA75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东河路756号4幢756号一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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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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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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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仑市监处罚〔2023〕452号
2023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宁波市北仑区新鹏水果店进行执法检查,地址为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东河路756号4幢756号一层,现场对该店杨梅进行抽样。样品委托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检验,2023年6月12日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编号为***的检验报告,杨梅检验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已脱氢乙酸计)实测值为0.0151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所规定的不得检出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编号:**)以及检验报告(编号***)送达当事人经营场所,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该批次的杨梅。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涉案批次杨梅的进货票据以及相关检测报告。2023年6月19日,当事人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23日从***市场处(具体店家不详,通过微信购买)购进杨梅10箱(2.5千克/箱),进价40元/千克,共计1000元。当事人未索取票据和对方的营业执照以及检验报告。2023年5月24日,我局对宁波市北仑区新鹏水果店抽检该批次杨梅3.2千克,售价50元/千克,支付买样费160元,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已脱氢乙酸计)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0151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时该批次剩余的杨梅,共8.8千克已丢弃。当事人共进货25公斤,在被我局抽检前已销售12公斤,共销售16.2公斤。总货值金额为1250元,违法所得为162元。2023年8月4日,当事人店员***提交一份整改报告。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属于销售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162元;2.罚款3000元。
3000.00元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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