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川县方双根百货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方双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924MA6KW6PJ14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金牛镇金牛工业品百货批发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大宾处罚〔2024〕24号
经查,当事人的妻子李红英大概(因无相关进货凭证,无法确认具体进货时间)于2023年春节前后,因价格便宜向一个讲外地口音的开着一张比面包车大点的灰色货车到批发市场上门兜售商品的男人购买了该批涉嫌“侵权”的南孚电池,该批南孚电池一共购进了10盒,其中5号电池九盒(每盒60粒共计540粒),7号电池一盒(60粒),5号、7号的进价相同,都是以75元每盒购进,也就是每粒进货价为1.25元,总进货价为750元,进货后5号电池以每粒1.75元销售,共卖出了36粒,销售金额为63元,7号电池也以每粒1.75元销售了58粒,销售金额为101.5元,两项合计销售金额为164.5元,共获利47元,该批涉嫌“侵权”的南孚电池货值金额共计1050元。2024年1月16日本局以宾市监辩通[2024]01号《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辩认通知书》要求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对该批涉嫌“侵权”的南孚电池予以辩认,2024年1月19日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出具了《鉴定证明》。2014年1月30日当事人在接受调查时看了《鉴定证明》的辩认结果后,对其所销售的该批涉嫌“侵权”的南孚电池产品被鉴定为侵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产品的鉴定结论表示无异议。
当事人销售该批无合法取得证明的南孚电池产品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所指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六项、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 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则》第十条之规定,同时参照当事人经营实际和我县县域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本着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在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的同时给予方双根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被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南孚聚能环碱性5号电池504(粒)、7号电池2(粒);
2、没收违法所得47.00元
3、处以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047.00元。
5000.00元
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