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利川市裕康大药房五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俊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2802MA4F4DAA08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榨木社区龙船大道129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利市监处罚〔2026〕9号
经查,2025年1月21日当事人负责人朱俊华以患者身份通过美团app网络平台从单体零售企业阜南县意暖大药房有限公司为当事人购进【捷诺维】磷酸西格列汀片10盒,购进价38.3元/盒,购进金额383元,于1月24日入库,1月26日销售了3盒,销售价50元/盒,销售金额150元,其余7盒免费送给了朱俊华母亲陈双英;又于2月17日以同样的方式通过美团app网络平台从单体零售企业德惠市福顺康大药房(个人独资)为当事人购进【海露】玻璃酸钠滴眼液2盒,购进价62.7元/盒,购进金额125.4元,于3月9日入库,3月19日销售2盒,销售价76元/盒,销售金额152元。上述药品共计货值金额652元,违法所得302元。 上述磷酸西格列汀片,标示上市许可持有人:杭州默沙东制药有限公司;生产企业:杭州默沙东制药有限公司;规格100mg,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237004,生产日期:20240802;批号:6002408005。上述玻璃酸钠滴眼液0.1%(10ml:10mg),标示上市许可持有人:EUSAN.GmbH;生产厂:URSAPHARM Arzneimittel GmbH/境内联系机构:深圳市瑞霖医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J20150150;规格:0.1%(10ml:10mg),批号:3113327。 另查明,当事人采购上述药品时未索取、查验、留存供货单位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药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及销售凭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从不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320.00,2、处罚款6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未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履行购销查验义务或者开具销售凭证,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建立并执行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02.00元; 3、处罚款6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6302.00元。
6000.00元
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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