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通山辰昕美容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菊芳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224MABPDWWK5R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通山县通羊镇学府花园二号楼二层(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山市监处罚〔2025〕240号
2025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化妆品柜里发现6瓶过期失效化妆品。化妆品信息如下:商标名称:凯秀.化妆品名称亮肤补水洁面乳,净含量:1000ml,生产批号:20220930,失效日期:20250929,生产厂家:广州市凯秀化妆品有限公司。经请示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对上述过期失效化妆品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日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通山市监强制[2025]88号)。
2025年11月3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通山市监询通[2025]40号)。2025年11月7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吴菊芳接受询问调查。经查明,该批化妆品是当事人2023年从武汉天红购进,进价每瓶20元(已提供近期的购进票据为证)。该批化妆品由于时间过长,采购凭证已经遗失,当事人无法说明购进的具体时间和数量。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一共发现6瓶过期失效化妆品,每瓶购进价格20元,货值金额共计120元。因当事人的化妆品是为顾客提供洗脸服务使用,没有对外销售行为,过期失效后也没有继续使用,无违法所得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项“(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办案人员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过期失效化妆品6瓶,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