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武定县窍夫子养生保健馆(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志雄注册资本:1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532329MAE1WF949C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中新路20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楚武处罚〔2026〕8号
2024年9月份,当事人与胡某协商合作,由当事人出面办理《营业执照》和租房,由胡某每周星期六来店座诊宣传特色鼻炎调理和向消费者交待所销售物品是“纯中药”。收入分成当事人占4个点,胡某占六点个的形式开展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经营活动。本局查处的“中医通濞窍、灰甲抑菌液、医用透骨液和败毒饮4种不是药品,其中灰甲抑菌液从网站购进销售,其它中医通濞窍、医用透骨液和败毒饮3种物品是胡某带来销售,销货款由胡某收取。当事人未建立台帐,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目前的违法所得仅取到投诉举报人购买“纯中药”时提供的580.00元。
当事人销售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销售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行为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000.00元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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