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合盛达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性辉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10100054918466R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成都高新区朝阳横街327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6-19
(2023)川0104民初1008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
成都市合盛达物流有限公司,尹**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2
2023-03-06
(2023)川0191民初260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
李*,成都市合盛达物流有限公司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3
2020-09-10
(2020)川0193民初8830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成都市合盛达物流有限公司
四川唐龙运输有限公司,陈*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17
2020-09-29
(2020)川0193民初8830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成都市合盛达物流有限公司与四川唐龙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17-09-19
2017-06-02
(2017)川0116民初429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成都安凯清洁有限公司与余**、成都市合盛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7-07-21
2017-06-05
(2017)川0191民初643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涂**与成都市合盛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6-10-10
2016-10-10
(2016)川0191民初1004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涂**与成都市合盛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44122.79元
民事案件
5
2014-12-11
2014-12-11
(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084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邬**与张**,成都市合盛达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6899.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成东环城城罚字〔2024〕第01-272号
成都市合盛达物流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0日在成都东部新区武庙镇中坝村6组擅自倾倒建筑垃圾
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成都东部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
2025-06-26
2
川天公城交罚﹝2025﹞052701号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成都市合盛达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于2025年5月22日,在四川天府新区东山大道二段驾驶川A08158D号货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被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查获。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加以证明。当事人未陈述申辩。
1000.00元
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
2025-05-27
3
川天公城交罚﹝2024﹞101701号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成都市合盛达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李巍于2024年10月10日,在四川天府新区牧华路三段驾驶川A16178D号货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被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查获。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加以证明。当事人未陈述申辩。
1000.00元
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
2024-10-17
4
川天环城罚字﹝2024﹞第08021号
2024年5月17日14时21分,成都市合盛达物流有限公司(川ADY986)在天府新区天府大道科学城中路南站运输建筑垃圾未保持车身外部整洁,带泥行驶。
经查(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5月17日14时21分,你单位渣土运输车(川ADY986)在天府新区天府大道科学城中路南站运输建筑垃圾未保持车身外部整洁,带泥行驶。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案件询问(调查)笔录、渣土车相关证件等证据证实。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保持车轮、车身外部整洁,不得带泥行驶”之规定。根据《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在城市道路上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至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清除污染,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成都市合盛达物流有限公司渣土运输车(川ADY739)在2024年1月26日在天府新区天府大道南四段因未保持车身外部整洁,带泥行驶于2024年4月23日被四川天府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川天环城罚字[2024]第00141号】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的违法行为,依据《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六条(从重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六)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的”之规定,当事人符合从重处罚情节。又因当事人被调查后立即改正,积极消除不良后果,根据《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包容监管“3 2”清单)的通知》(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第60项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当事人同时符合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情节,根据《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适用规则)第二款:“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具备从轻情节和从重情节的,应当按照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综合裁量,原则上不再给予从轻处罚。从轻情节和从重情节程度大致相当的,可以按照一般情形处罚标准进行处罚。”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一般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2000.00元
四川天府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
2024-07-17
5
川天环城罚字﹝2024﹞第08024号
2024年5月28日16时14分,成都市合盛达物流有限公司(川ADJ027)在天府新区天府大道科学城中路南站运输建筑垃圾未保持车身外部整洁,带泥行驶。
经查(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5月28日16时14分,你单位渣土运输车(川ADJ027)在天府新区天府大道科学城中路南站运输建筑垃圾未保持车身外部整洁,带泥行驶。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案件询问(调查)笔录、渣土车相关证件等证据证实。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保持车轮、车身外部整洁,不得带泥行驶”之规定。根据《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在城市道路上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至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清除污染,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成都市合盛达物流有限公司渣土运输车(川ADY739)在2024年1月26日在天府新区天府大道南四段因未保持车身外部整洁,带泥行驶于2024年4月23日被四川天府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川天环城罚字[2024]第00141号】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的违法行为,依据《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六条(从重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六)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的”之规定,当事人符合从重处罚情节。又因当事人被调查后立即改正,积极消除不良后果,根据《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包容监管“3 2”清单)的通知》(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第60项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当事人同时符合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情节,根据《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适用规则)第二款:“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具备从轻情节和从重情节的,应当按照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综合裁量,原则上不再给予从轻处罚。从轻情节和从重情节程度大致相当的,可以按照一般情形处罚标准进行处罚。”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一般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2000.00元
四川天府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
2024-07-17
6
高综执(城管)罚字2024第00461号
成都市合盛达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建筑垃圾时未保持车轮丶车身外部整洁带泥行驶
罚款人民币壹仟叁佰圆整(¥1300.00元)
1300.00元
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
2024-05-07
7
川天环城罚字﹝2024﹞第00141号
成都市合盛达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建筑垃圾车辆(川ADY739)运输建筑垃圾,于2024年1月26日14时57分许,途经天府新区天府大道南四段时,未保持车身外部整洁,带泥行驶(车身后栏板附着泥土约2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保持车轮、车身外部整洁,不得带泥行驶”之规定,根据《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查(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1月26日14时57分许,你单位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川ADY739)运输建筑垃圾,途经天府新区天府大道南四段时未保持车身外部整洁,带泥行驶(车身后栏板附着泥土约0.1平方米,车身左栏板附着泥土约0.1平方米)。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违法照片、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你单位违法情况说明、询问笔录、改正照片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保持车轮、车身外部整洁,不得带泥行驶”之规定。根据《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在城市道路上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至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清除污染,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依据《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符合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布的《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中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的;”鉴于成都市合盛达物流有限公司配合调查,积极整改,按期对车身清洗完毕,未对道路造成污染,符合《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3 2”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第32项和《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类)第16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从轻处罚,罚款人民币1300元(大写:壹仟叁佰元整)。
1300.00元
四川天府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
2024-04-23
8
高综执(城管)罚字﹝2024﹞第00361号
未保持车轮、车身整洁,带泥行驶
罚款1300
1300.00元
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
2024-04-08
9
川天公城交罚﹝2023﹞042801号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成都市合盛达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黄远文于2023年4月24日,在四川天府新区利州大道驾驶川ADY130号货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被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查获。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加以证明。当事人未陈述申辩。
1000.00元
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
2023-04-28
10
川天公城交罚﹝2023﹞042802号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成都市合盛达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刘绍峰于2023年4月24日,在四川天府新区利州大道驾驶川ADL837号货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被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查获。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加以证明。当事人未陈述申辩。
1000.00元
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
2023-04-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