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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娘家小苑餐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发明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1MA2L3LH363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二道98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龙市监处罚〔2026〕171号
经查明:2025年10月6日,当事人从某某粮油调味品批发商行购进排骨酱(调味酱)1桶,进货价:38元/桶。2025年12月19日,本局在当事人后厨区域发现4瓶已开封的过期调料:一、酱油醋调味汁2瓶,净含量:1.75L,1瓶生产日期为20241122,保质期为12个月,1瓶生产日期为20241206,保质期为12个月;二、雕牌调制加糖炼乳1罐,净含量:350克,生产日期为20240805,保质期为12个月;三、排骨酱(调味酱)1桶,净含量:2.2kg,生产日期为20241027,保质期为12个月。因上述过期食品调料用于制作菜品后销售,未单独计算价格,且当事人未建立调料使用记录和食品销售记录,故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狗肉、酱油醋调味汁、雕牌调制加糖炼乳时均未保存供货商资质、进货单据,购进排骨酱(调味酱)时未保存供货商资质。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台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2瓶酱油醋调味汁、1罐雕牌调制加糖炼乳、1桶排骨酱(调味酱); 三、罚款5000元,上缴财政。
5000.00元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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